行政复议
您的补贴被拒、遭到不公正处罚,或收到了您不认可的行政决定? Gestoría Gala 分析您的案情,并准备最合适的复议方案。
您需要哪一种复议?
每一种行政决定都对应特定的复议途径。期限很短,正确选择至关重要。
原机关复议(recurso de reposición)
期限:自送达之日起 1 个月向作出被诉行为的同一机关提出(属任择性,在上级复议之前并非强制)。 这是最快捷的途径,通常由同一机关直接作出裁决。
上级复议(recurso de alzada)
期限:自送达之日起 1 个月向作出该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。 可穷尽行政途径,在许多情形下是进入司法途径之前的必经程序。
经济行政申诉(TEAR/TEAC)
期限:自送达之日起 1 个月用于对税务性质的行为(税额核定、处罚、税务局 AEAT 的追缴、滞纳金等)提出异议的专门途径。 向大区经济行政法庭(TEAR)或中央经济行政法庭(TEAC)提出,是原机关复议的替代方案。
行政诉讼(recurso contencioso-administrativo)
期限:自送达之日起 2 个月司法途径:在穷尽行政途径后,向行政法院提起。 需要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参与。这是上诉至最高法院之前的最后一级。
非常复审申请(recurso extraordinario de revisión)
期限依事由而定用于对已经生效(未在期限内提出复议)的行为提出异议,前提是存在法律列举的事由: 事实错误、出现新文件、决定所依据的文件系伪造,或刑事判决否定了相关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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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复议的期限自该日期起计算。若您记不清确切日期,请填写一个大概日期。